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夏维淳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夏维淳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在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后履职。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由董事、副行长孙雄鹏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目前,夏维淳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处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过程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有关规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本公司董事长吕家进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夏维淳先生将在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后履职。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