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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0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湖房地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127,606股,占公司总股本7.2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贤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78,267,836股,占公司总股本5.84%,景湖房地产持有公司股份18,859,770股,占公司总股本1.4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贤达实业因自身资金需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225,6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08,548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17,096股。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贤达实业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78,267,8365.84%非公开发行取得:75,439,080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828,756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贤达实业78,267,8365.84%景湖房地产为贤达实业控股子公司,且受同一主体控制
景湖房地产18,859,7701.41%
合计97,127,6067.24%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贤达实业不超过:40,225,644股不超过:3%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3,408,548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6,817,096股2024/7/22~2024/10/21按市场价格非公开发行、集中竞价交易自身资金需要

贤达实业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225,6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08,548股(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超过2,828,756股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0,579,79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17,096股(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上述股份减持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变动事项,股东将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2017年4月,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百川能源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同意就所认购的百川能源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如果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

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7年期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7年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3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8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8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6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9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9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10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股东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景湖房地产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股东贤达实业拟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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