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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拟转让所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传真:(8610)880193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 1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4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

二、 评估目的 ...... 10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 价值类型 ...... 11

五、 评估基准日 ...... 11

六、 评估依据 ...... 12

七、 评估方法 ...... 13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6

九、 评估假设 ...... 17

十、 评估结论 ...... 1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0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2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传真:(8610)880193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3层(100044) 2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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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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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340号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经济行为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

二、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和相关负债。

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三、 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

2024年5月31日。

五、 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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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317.22万元,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17.21万元,减值额为0.01万元,减值率为0.001%。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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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340号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经济行为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4年0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

公司名称: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发路17号1幢1号301室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发路17号1幢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永夫注册资本:10386.4609 万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无船承运业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化工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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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险代理业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公司登记事项

名 称: 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6号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孙斌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 历史沿革

2022年07月,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5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00%,汇隆(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4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510.00510.0051.00%
汇隆(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90.00490.0049.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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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根据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同意增资,投资总额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000.00万元人民币,净增1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000.00万元人民币,净增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51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1%,汇隆(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49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9%,原投资比例保持不变。同时,上述增资款转入实收资本。变更后的股东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20.001,020.0051.00%
汇隆(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80.00980.0049.00%
合计2,000.002,000.00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全部实缴到位。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20.001,020.0051.00%
汇隆(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80.00980.0049.00%
合计2,000.002,000.00100.00%

3. 历次股权结构变更情况及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

详见上述历史沿革。

4. 财务状况

企业前两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4年5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241.772,660.177,537.75
非流动资产1.708.771.78
固定资产净额1.702.111.78
无形资产-6.66-
资产总计2,243.472,668.937,539.53
流动负债-73.75265.365,424.44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73.75265.365,424.44
所有者权益2,317.222,403.572,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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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4年1-5月2023年度2022年度
一、营业收入6,458.6624,769.488,709.39
减:营业成本6,412.6724,014.868,515.48
税金及附加2.6721.053.39
销售费用22.4489.9637.81
管理费用32.3967.0615.69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0.08192.9818.03
加:其他收益10.03--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0.030.41-0.44
资产减值损失-81.24--
二、营业利润-82.75383.98118.56
加:营业外收入-1.03-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82.75385.01118.56
减:所得税费用3.6096.533.46
四、净利润-86.35288.48115.10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被评估单位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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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目的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特委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一) 评估对象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和相关负债。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317.22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4年5月31日
流动资产2,241.77
非流动资产1.70
固定资产净额1.70
资产总计2,243.47
流动负债-73.75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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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4年5月31日
所有者权益2,317.22

注:上表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三)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未申报表外资产。

(四) 引用其他机构报告

无。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 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5月31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考虑委托人相关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核算期、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后,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的价值做出的专业判断,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更加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高效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与委托人经济行为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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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6.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8月23日,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 权属依据

1. 设备的购置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2.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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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取价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

(2)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估申报表;

2. 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料

(1) 同花顺资讯金融数据库;

(2) 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3) 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4) 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1. 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 评估方法适用条件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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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3. 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1)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且近两年收入不稳定,未来预期收益无法准确预测及用货币衡量、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不好准确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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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项目不选用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与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满足数量条件、同时同行业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披露信息不足,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于市场法。

(3)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查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资料要求,因此,本项目选用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我们选取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 评估方法具体操作思路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即首先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总并扣除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具体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其他债权性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分析其业务内容、账龄、还款情况,并对主要债务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作重点调查了解,在核实的基础上,以可收回金额作为评估值。

(3)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估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4)负债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资产评估师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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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需要批准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以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业务实施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四) 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1. 指导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方式,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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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采取适合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 函证、复核等。

(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 评估专业人员在评定、估算后,形成初步评估结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 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以上评估程序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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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假设

1. 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二) 一般假设

1.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2. 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经营期内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3.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件;

4. 假设未来经营期内被评估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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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假设未来经营期被评估单位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违法;

6. 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7.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抵押、担保等事项。

十、 评估结论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在经过实施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评估结果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5月31日,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243.47万元,评估值2,243.46万元,减值额为0.01万元,减值率0.001%;负债账面价值为-73.75万元,评估值-73.75万元,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317.22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17.21万元,减值额为0.01万元,减值率0.001%。具体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2,241.772,241.77--
非流动资产1.701.69-0.01-0.700
其中:固定资产1.701.69-0.01-0.700
资产总计2,243.472,243.46-0.01-0.001
流动负债-73.75-73.75--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73.75-73.75--
所有者权益2,317.222,317.21-0.01-0.001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 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05月31日起至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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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5月30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3. 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我们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响。

1. 本评估结论中,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2.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3.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4. 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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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5.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6.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昊泰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相关房屋租赁事项,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起始年月租赁结束年月租金面积(㎡)
1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5楼2024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500元/月30.00

本次评估不考虑以上事项是否续租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7. 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8. 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9.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1. 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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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24年6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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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签字盖章页丨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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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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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三、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七、评估明细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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