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2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超过10,000万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2022年6月7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0,007,52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941,081,805股的比例为1.06%,目前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公告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946,275,005股。其中,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10,007,526股,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936,267,479股。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36,267,479×0.06÷946,275,005≈0.06元
根据本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10.23元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23-0.06)÷(1+0) ≈ 10.17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23-0.06)÷(1+0)=10.17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0.17-10.17|÷10.17=0%,小于1%。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龚景宜 王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