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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0号────────────────────────
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曲江文旅,A股证券代码:600706;
耿琳,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谢晓宁,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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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1,700万元到2,3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1,000万元到-400万元。同时公告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9,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22,200万元,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业绩预告更正原因为,公司判定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变动,坏账增加约1.92亿元,导致2023年度业绩亏损。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9,537.92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22,234.59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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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耿琳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谢晓宁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耿琳、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谢晓宁、时任董事会秘书高艳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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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