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32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于2024年6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拟取消经营范围中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同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的表述,将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调整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现行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纪委书记1人。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设纪委书记1人。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
第一百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可以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第一百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确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分配机制;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80%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期末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
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