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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二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06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38,032,5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30,426,000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分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6,065,000元增至人民币106,491,000元,公司总股本由76,065,000股增至106,491,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6.5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9.10万元。
2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606.5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49.1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3-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在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6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 (二)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 (二)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提供担保 ……(三)提供担保 ……
7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并相应调整序号,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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