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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001211证券简称:双枪科技公告编号:2024-053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103号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承烈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0,29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0,29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1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4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郑承烈先生、浙江天珺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权股份数28,144,136股。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10、《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1、《关于增加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0,2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戴昊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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