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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稿)》修订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此次对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授予的情形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复核相关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后续尚需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对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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