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一步增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经过综合评估与慎重考虑,公司决定修订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并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1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官网(http://www.fuanna.com.cn/)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六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1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3名激励对象授予9,600,000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故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第六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31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综上,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163人调整至157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600,000股调整为9,284,000股。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为3.75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关干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