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耐尔”、“标的公司”)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4、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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