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6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宇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1255号普陀科技大厦17楼多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6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7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9人,代表股份239,386,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14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1,3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724%。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8,013,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2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44,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239,386,793 | 239,380,094 | 99.9972% | 6,699 | 0.0028%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44,799 | 138,100 | 95.3736% | 6,699 | 4.6264% | 0 | 0.0000% |
审议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2%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239,386,793 | 239,280,094 | 99.9554% | 106,699 | 0.0446%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44,799 | 38,100 | 26.3123% | 106,699 | 73.6877% | 0 | 0.0000% |
审议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54%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239,386,793 | 239,380,094 | 99.9972% | 6,699 | 0.0028%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44,799 | 138,100 | 95.3736% | 6,699 | 4.6264% | 0 | 0.0000% |
审议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2%通过。
4、《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总体表决情况 | 239,386,793 | 239,285,294 | 99.9576% | 101,499 | 0.0424%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144,799 | 43,300 | 29.9035% | 101,499 | 70.0965% | 0 | 0.0000% |
审议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76%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