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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告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6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4.2022年4月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6.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6.02元/股调整为15.90元/股,并确定以2024年4月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相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目标值为相比2020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按照公司层面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办理相关归属事宜,未能归属部分作废失效。由于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触发值目标,故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9.73万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101.03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01.03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作废手续。

六、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

2.《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

3.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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