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 2 -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 3 -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5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