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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太阳公告编号:2024-061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586,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4.3656%。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61,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9550%。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543,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1.947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42,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41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翟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2,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0%;反对253,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0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8%;反对253,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2,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0.1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0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8%;反对253,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89,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6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50%;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6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44,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6%;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6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0.0985%;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44,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6%;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89,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6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50%;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2,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0%;反对253,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0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8%;反对253,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68,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44,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6%;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8%;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0%;弃权5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8%;反对196,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0%;弃权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2%。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332,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0%;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5%;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90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8%;反对232,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8%;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翟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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