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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汉马: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9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韩益军、赫敏保证合同纠纷:韩益军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7,785.00元,鉴定费32,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6,241.00元,鉴定费32,000.00元,韩益军负担受理费91,5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12.00元,由韩益军负担44,616.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96.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及2024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韩益军、赫敏的保证合同纠纷及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韩益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韩益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971,252.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1月1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2,7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785.00元,鉴定费32,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6,241.00元,鉴定费32,000.00元,韩益军负担受理费91,5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12.00元,由韩益军负担44,616.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79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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