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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因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合同纠纷,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0月24日取得判决结果。2022年11月,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蔡献军、陈鹏、金穗投资、深圳桦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桦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穗投资”)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分别于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2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部分被告提

起上诉的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暨部分被告提起上诉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如下:

(1)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

十七、十九、二十判项;

(2)变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金穗投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4,418,139股猛狮科技股票以1元价格划转至猛狮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3)变更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项为: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张成华对本判决第三、第六、第九、第

十二、第十四、第十六判项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34.29元,由金穗投资、桦穗投资共同负担108,981.79元,由蔡献军负担9,741.84元,由陈鹏负担7,210.66元,由猛狮科技负担123,500元。金穗投资、桦穗投资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0元,蔡献军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陈鹏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综合考虑业绩补偿责任人的信用风险、偿债能力等,其后续能否按照生效判决书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将积极督促业绩补偿责任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4年6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11起,涉案金额共约255.7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1699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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