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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来三年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

3.公司下一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款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审议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公司外部或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新的回报规划应符合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原则,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有关议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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