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或“公司”)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丰山集团拟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6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21.1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8,978.87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7月1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2022]B078号《验资报告》。
2023年1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并已经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募投项目变更后,公司于2023年1月4日、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开立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用途 |
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支行 | 8110501012502219883 | 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
湖北丰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402020100100142483 | 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后,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可转债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年产24500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 68,080.81 | 48,978.87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三、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拟通过在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人。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开票所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将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对应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利息直接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通过在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符合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是为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湖北丰山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宏欣 王杰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