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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4日和2024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71,473,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5,77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3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2.00 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3.00 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4.00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5.00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6.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7.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8.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86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6%;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5%;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5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60%;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9.00 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4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2%;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9%;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3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73%;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0%;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8,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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