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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春天:青海春天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听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监局”)京朝市监处罚[2024]5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名称:北京听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84413967T

2.违法情况

2024年3月,朝阳区市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听花酒过程中,存在违法宣传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朝阳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业务员在销售听花酒产品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酒类及食品广告中禁止宣传治疗功能、功效作用等内容的事项知晓,且当事人提供了《体验店合规迎检常规注意事项》 PDF 文件,该文件要求了体验店店员在接待消费者时所用话术不能提及功效,当事人在明知在接待消费者时不能提及听花酒具有相关功效的话术情况下,还要求或默认员工向消费者介绍听花系列白酒的功效及“回春案例”,主观故意明显,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负面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

3. 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万元。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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