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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59,960股进行作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60)。

3、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

4、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授予20名激励对象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2022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5、2023年7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4年6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归属期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5亿元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425号),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激励计划》中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对2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共计159,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合计159,960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1.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2022年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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