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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关于被公司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股票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048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公司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通脉”)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拟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清偿。详见公司发布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申请预重整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及预重整的文件。该申请最终能否被法院立案受理,公司是否会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若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及预重整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由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

院正式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自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和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及期限是否有履行期限是否已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未履行承诺的解决方案
与重大资解决同业周才华、徐征英、李海霞1、为避免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中通国脉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产重组相关的承诺竞争但不限于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2、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中通国脉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中通国脉,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中通国脉。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中通国脉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4、本人保证不利用对中通国脉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中通国脉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5、本人保证将督促上海共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遵守上述承诺。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中通国脉所有;如因此给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7、本人承诺本人在中通国脉任职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变更。
解决关联交易周才华、徐征英、李海霞1、本人在作为中通国脉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中通国脉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通国脉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中通国脉的股东地位,损害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的合法利益;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或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3、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通国脉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通国脉及其下属企业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本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人同意,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同意,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股份限售张显坤、孟奇三年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内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公司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实际控制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30天内依法回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0天内依法回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公司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 1、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或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回购减持的股份,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3个月,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该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3个月锁定期。 2、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

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股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对于未能履行前述三项涉及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曲国力、孙德良、刘朋孝、毛志宏、张金山、马思龙、解子明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津贴或薪酬,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若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如持有公司股份,该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2、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1、如拟出售本人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2、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3、本人保证及承诺除非经股份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规定向股份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股份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益的详情。 5、本人将不会利用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解决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关联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2、对于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股份公司相应损失。长期有效不适用不适用

公司将持续督促各方持续履行其做出的承诺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及预重整申请,法院告知申请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补正,但该申请最终能否被法院立案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或预重整是否成功亦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亦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致同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致同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且致同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

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融资信贷被压减,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21.6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287.40万元,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六)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2023年度公司因流动性困境引发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未来公司存在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鉴于上述部分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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