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内容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
我局在年报监管中发现,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4月27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相关项目审计价差未能及时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其中,年报中审计意见类型、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多项重要内容存在错误,反映出公司在内控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缺陷。2024年5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姚丽花、时任董事会秘书柴菊竹、财务总监陈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力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