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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旋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4]第16-0000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黄河旋风”)2019年、2020年年度报表审计机构,已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由黄河旋风转来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66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我们对工作函中需要会计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说明回复如下:

1、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根据披露,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本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0.63亿元、1.15亿元、0.29亿元,前三季度合计调减营业收入2.07亿元,占前三季度调整前营业收入的14.35%,但并未对以前年度财务信息进行差错更正,且公司各年度报告未就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等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根据各年年报,自2019年起,公司业务构成划分为超硬材料和其他业务,其中其他业务2019年至2023年的收入分别为3.47亿元、6.22亿元、5.78亿元、5.71亿元、0.16亿元。此外,2024年1月,公司实控人由乔秋生变更为许昌市财政局。

请公司:(1)补充披露贸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金额、关联关系、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等,并说明各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2)结

合问题(1),说明本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如不需要追溯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请会计师结合问题(1)、(2),说明对相关贸易业务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明确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以及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1)补充披露贸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近五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金额、关联关系、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等,并说明各报告期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

公司回复:

公司分产品收入成本表中的其他类别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元

2019年度:
其他类明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线锯类产品33,962,513.0828,710,124.48
货物贸易类312,558,294.45309,882,421.97
合计346,520,807.53338,592,546.45

2020年度:

2020年度:
其他类明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线锯类产品22,517,995.0222,620,031.87
货物贸易类599,550,725.93596,049,761.58
合计622,068,720.95618,669,793.45

贸易业务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贸易业务自2019年2月,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供应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中心”),为上市公司提供采购服务。公司金属粉末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解铜、镍等大宗金属材料,公司单次采购一般以满足生

产投料为限,采购批量小,采购价格高。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采取扩大采购批量规模的策略,降低采购价格。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多余采购量由供应中心对外进行销售。

贸易业务主要内容为电解铜、镍等大宗金属材料的购销业务。公司贸易业务模式为:公司集中向上游供应商提出采购,并根据自身所需,多余采购量对外进行销售,并获取相应差价。公司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同时在同一时间或较短时间内销售合同签订后,公司会根据合同条款向下游客户收取货款。

权利义务约定、货物风险责任归属:

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公司承担,交付之后由客户承担。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供应商承担,交付之后由公司承担。

公司其他业务开展历史、主要内容、业务模式如下:

公司除贸易外的其他业务主要是公司线锯事业部的产品销售收入及成本,公司2016年成立线锯事业部开展投建金刚石线锯生产线项目,由于投建后线锯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总体收入比例较小,公司一直将其计入其他项目列报。其业务为传统制造业模式,以开展生产、销售金刚石线锯产品业务为主。

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

各报告期贸易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所需货物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公司收取客户验收合格通知。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2023年度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以前年度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方

法分析见问题1(2)回复。

2019年、2020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金额、关联关系:

2019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含税)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71,605,623.73电解铜
2兖矿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41,970,117.68铝锭
3上海鑫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020,287.28电解铜
4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222,213.54铝锭
5浙江长城电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3,613,724.12铝锭
6成都吉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2,189,575.43铝锭
7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11,343,531.75钢板
8郑州市翔晨商贸有限公司6,794,492.02钢板
9安阳垒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76,517.58钢板
10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655,151.35钢板
合计205,191,234.48

单位: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含税)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宝鸡鑫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1,235,966.85电解铜
2河北普阳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38,806,368.77钢板
3新兴铸管(上海)金属资源有限公司30,338,961.71电解铜
4浙江泓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016,189.74电解铜
5邹平世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8,239,598.44铝锭
6邹平县昌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5,840,653.68铝锭
7浙江长城电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227,181.71铝锭
8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20,374.58钢板
9杭州方和实智能材料有限公司9,284,568.04铝锭
10河南中州铝业高科有限公司7,627,858.84铝锭

合计

合计208,537,722.36

2020年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含税)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上海耀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68,447,134.54电解铜
2河南精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251,620.35钢板
3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664,795.91钢板
4人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2,579,317.14电解铜
5安阳垒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51,209.49钢板
6上海新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8,049,497.31电解铜
7兰州新区商投商贸有限公司24,806,606.53铝锭
8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6,193,075.00钢板
9上海翔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2,992,854.00电解铜
10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11,236,988.82钢板
合计553,573,099.09

单位: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含税)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河南省昆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2,829,592.56电解铜
2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49,715,785.74电解铜
3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416,897.30铝锭
4河南力泽商贸有限公司42,527,721.77电解铜
5山东铁实商贸有限公司41,172,807.97低合金板
6河南京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33,376,385.86钢板
7上海富冶铜业有限公司26,915,684.53电解铜
8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15,380,350.52钢板
9河北普阳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15,051,035.74钢板
10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154,250.51钢板
合计339,540,512.50

(2)结合问题(1),说明本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的主要依据,并说明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如不需要追溯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9年至2020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在2019年度至2020年度将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按照总额法确定收入。主要依据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6-12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之相关案例二大宗商品贸易收入总额法案例:

“(一)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贵金属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产品是存放于仓储公司的标准产品,……

问题:上述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二)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客户之

前企业是否能控制该商品。贸易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大宗商品或者代表提货权的仓单,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商品。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贸易公司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因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控制商品。

从客户的角度看,贸易公司是其供应商并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贸易公司可能因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其供应商追索。……就本案例而言,贸易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人是合理的。”公司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模式与上述案例贸易业务模式基本一致,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并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公司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虽然控制商品时间较短,但是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可以控制商品,且承担控制期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因此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根据收入准则与案例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采取扩大采购批量规模的策略,降低金属粉末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多余采购量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至2020年开展的大宗金属购销业务中,部分采购为金属粉末生产自用,其余部分与仓储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根据大宗金属材料的期货盘价及未来走势预测与客户确定销售价格后对外销售,据此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2019年至2020年将大宗金属购销业务按照总额法确定收入是合理的,不需要追溯调整。

(3)请会计师结合问题(1)、(2),说明对相关贸易业务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明确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以及前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2019年和2020年相关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

据包括不限于:

(1)向管理层询问了解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开展的背景、商业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算方式和相关会计处理等;

(2)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与贸易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3)了解公司贸易的定价策略、定价方法以及价格调整机制和营业收入的确认政策;

(4)获取和阅读公司贸易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分析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主要责任和风险承担的约定;

(5)检查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单据,包含合同、发票、签收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表,统计贸易业务交易金额,核查各类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贸易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识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其他会计差错情形,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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