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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股票简称:爱迪特 股票代码:301580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idite (Qinhuangdao) Technology Co., Ltd.(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9号;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5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六月

特别提示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爱迪特所属行业为“CG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4年6月11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7.41倍。

截至2024年6月11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300285.SZ国瓷材料18.630.57080.544132.6434.24
3600.HK现代牙科4.410.42610.426110.3510.35
XRAY.O登士柏西诺德26.96-0.6357-0.6357-42.41-42.41
NVST.N英维斯塔18.13-0.5830-0.5830-31.10-31.10
平均值21.4922.30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6月11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因《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可比公司沪鸽口腔属于创业板审核终止企业,故未在上表中列示;注4:平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登士柏西诺德和英维斯塔);注5:境外可比公司相关数字对应单位为原始货币;注6:境外可比公司未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其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均选取其当年归母净利润。

本次发行价格44.9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4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7.41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2.30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6,117,52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8,047,62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医疗卫生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业务的发展与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包括《“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政策,从国家层面指导和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未来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政策发生较大不利调整,导致医疗卫生行业发展速度放缓,医疗卫生行业

投入减少,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将会遭受负面影响。

(二)国际贸易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规模较大,产品销售至欧美、日韩等120余个国家及地区。2021年至2023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49%、

57.61%及58.80%。如果境外市场出现波动,导致需求大幅减少,或部分产品进口国的进口政策、经贸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毛利率水平体现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反映了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市场竞争状况、公司自身的技术实力和业务开展情况。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13%、45.41%及49.15%,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2021年至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稳定增长且保持较高水平,但若未来公司毛利率出现较大下滑,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稳定性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应收账款金额较大风险

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789.68万元、10,673.88万元和12,797.9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29%、17.71%和16.40%,处于较高水平。公司的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下游义齿技工所、口腔诊所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公司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合作时间较长,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信用账期进行有效管理。但是若宏观经济环境、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相关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对公司的日常资金周转和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销商管理风险

发行人采取经销、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2021年至2023年,有超过400家经销商与发行人存在合作,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60%、

45.07%及39.92%,占比较高,因此保持现有经销商团队的稳定并不断开拓新的

经销渠道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十分重要。虽然公司目前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合作及管理体系,在经销商准入、经销商考核及激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并有效执行,但是不同经销商的经营能力和风险偏好存在差异,若经销商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经营方式与服务质量有悖于公司品牌运营宗旨的行为,或者对公司品牌理念的理解发生偏差,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爱迪特牙科产业园-口腔CAD/CAM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数字化口腔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爱迪特牙科产业园-研发中试基地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

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调整、行业技术革新等,都有可能影响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风险。

(七)房产租赁瑕疵的风险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部分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公司及子公司的租赁的房产中存在产权证书不齐全的权属瑕疵问题及未办理租赁备案、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不符等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出租方租赁关系稳定,公司未发生过因租赁房产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但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若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因前述租赁瑕疵而导致租赁房产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或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可能产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1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49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爱迪特”,证券代码为“30158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8,047,62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6月26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6月26日

(三)股票简称:爱迪特

(四)股票代码:3015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6,117,52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029,382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047,62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069,900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81,75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天津源一13,630,00017.91%2027年6月26日
天津文迪8,363,91810.99%2027年6月26日
HAL5,713,5347.51%2025年6月26日
SCPE4,968,2906.53%2025年6月26日
君联欣康3,974,6325.22%2025年6月26日
ASP3,229,3894.24%2025年6月26日
中金启辰2,696,1283.54%2025年6月26日
天津戒盈2,682,9003.52%2027年6月26日
嘉兴辰幂德2,013,4142.65%2025年6月26日
中证投资1,726,8042.27%2025年6月26日
建发柒号1,354,8921.78%2025年6月26日
金石基金1,312,3711.72%2025年6月26日
紫金弘云1,036,0831.36%2025年6月26日
苏州辰知德923,4451.21%2025年6月26日
天津同源812,5001.07%2025年6月26日
阿里网络690,7220.91%2025年6月26日
HCHP666,0530.88%2025年6月26日
方正投资518,0410.68%2025年6月26日
天津后浪405,0000.53%2025年6月26日
海南华益370,0290.49%2025年6月26日
小计57,088,145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限售股份981,7551.29%2024年12月26日
网下无限售股份8,818,62711.59%2024年6月26日
网上发行股份9,229,00012.12%2024年6月26日
小计19,029,38225.00%-
合计76,117,527100.00%-

注:发行人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中金启辰、中证投资、建发柒号、金石基金、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天津同源、天津后浪、HCHP、方正投资、紫金弘云、海南华益、阿里网络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该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进行锁定。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15Z0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580.39万元和14,695.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0,450.23万元和13,420.85万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为23,871.0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标准。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dite (Qinhuangdao)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708.81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3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11日
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9号;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56号
经营范围氧化锆陶瓷原料及制品的技术开发、加工、销售;氧化铝产品、金属制品、耐火材料的加工、销售;机械加工、销售;其他化工产品、润滑油的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口腔清洁用品、口腔专业设备、数控加工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食品的生产、销售;口腔专业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医疗器械、口腔清洁用品、食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消毒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的网上及实体店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信息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口腔修复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口腔数字化设备的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066010
联系电话0335-8691180
传真号码0335-8587198
互联网网址www.aidite.com
电子信箱qhdaidite@aidite.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郜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335-890154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李洪文董事长2022.11.29-2025.11.28-通过天津源一间接持有1,349.37万股,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190.18万股1,539.5526.97%-
总经理2022.06.06-2025.06.05
2李斌董事2022.11.29-2025.11.28-通过天津文迪间接持有585.47万股585.4710.26%-
3张生堂董事2022.11.29-2025.11.28-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3.29万股,通过天津同源间接持有3.00万股6.290.11%-
副总经理2022.06.06-2025.06.05
4肖振瑞监事2022.11.29-2025.11.28-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1.00万股1.000.02%-
5李波监事2022.11.29-2025.11.28-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8.55万股8.550.15%-
6解万东副总经理2024.04.09-2027.04.08-通过天津同源间接持有8.00万股8.000.14%-
7郜雨副总经理2024.04.09-2027.04.08-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4.61万股,通过天津同源间接持有5.00万股9.610.17%-
董事会秘书2022.06.06-2025.06.05
8孔祥乾财务总监2022.06.06-2025.06.05-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持有4.93万股,通过天津同源间接持有2.00万股6.930.13%-
9汪剑飞董事2022.11.29-2025.11.28-通过君联欣康间接持有0.06万股,通过HAL间接持有0.09万股0.150.0026%-
10Zhang Yu (张宇)董事2022.11.29-2025.11.28-----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1王雪松董事2022.11.29- 2025.11.28-----
12贾国军独立董事2022.11.29- 2025.11.28-----
13傅穹独立董事2022.11.29- 2025.11.28-----
14冯海兰独立董事2022.11.29- 2025.11.28-----
15崔怡然监事2022.11.29- 2025.11.28-----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天津源一直接持有公司23.88%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天津源一直接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间接控制公司38.53%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天津源一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1,363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洪文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2日
合伙期限2015年11月12日至2035年11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7L0032X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661号)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企业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天津源一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出资人结构出资人姓名合伙人类别持股比例(%)
李洪文普通合伙人99.00
李博源有限合伙人1.00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项目2023.12.31/2023年度
总资产129,198.03
净资产107,950.43
营业收入78,038.37
净利润14,723.57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审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洪文先生。2019年11月26日,李洪文、李斌及其分别控制的公司股东天津源一、天津文迪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各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以李洪文先生或天津源一的意见为准,除非经该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任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或撤销。天津文迪为天津源一的一致行动人,李斌为李洪文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前,李洪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津源一间接控制公司23.88%股份的表决权;李洪文作为天津戒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津戒盈间接控制公司4.70%股份的表决权;李洪文通过上述《一致行动协议》间接控制天津文迪享有公司14.65%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3.23%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具体简历如下:

李洪文先生,爱迪特董事长,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历。1994年7月至2007年10月,历任承德安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承德安德-博佳特结构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承德安特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07年3月,创立爱迪特,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021年5月实施两次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自有或自筹资金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通过合伙企业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具体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和出资结构

1、第一次股权激励:天津戒盈

2016年3月,经爱迪特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秦皇岛爱迪特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价格为5.40元/股,由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天津戒盈向公司增资268.29万元。天津戒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戒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1,448.767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洪文
成立日期2016年4月8日
合伙期限2016年4月8日至2036年4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7PKHP7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663号)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天津戒盈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出资人结构出资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数(万股)
李洪文普通合伙人70.88190.18
李波有限合伙人3.198.55
王亚杰有限合伙人2.085.59
陈莹莹有限合伙人2.085.59
吴海艳有限合伙人1.965.26
张倩有限合伙人1.915.13
孔祥乾有限合伙人1.844.93
郜雨有限合伙人1.724.61
崔大力有限合伙人1.453.88
谭明月有限合伙人1.423.81
杨国强有限合伙人1.353.62
扈启志有限合伙人1.303.49
张生堂有限合伙人1.233.29
韩丽纳有限合伙人1.042.78
燕江涛有限合伙人0.862.30
张大林有限合伙人0.792.12
宋玉科有限合伙人0.752.00
徐平有限合伙人0.752.00
白春后有限合伙人0.481.30
张巍有限合伙人0.371.00
肖振瑞有限合伙人0.371.00
王丽影有限合伙人0.371.00
张建波有限合伙人0.371.00
续晓霄有限合伙人0.371.00
范美青有限合伙人0.371.00
侯大伟有限合伙人0.320.86
王屾有限合伙人0.190.50
赵亚博有限合伙人0.190.5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非公司员工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

2、第二次股权激励:天津同源、天津后浪

2021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价格为20.00元/股,由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天津同源、天津后浪向公司增资121.75万元。

(1)天津同源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同源(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1,625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侯金鑫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合伙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 2071年5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BW6178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05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天津同源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出资人结构出资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数(万股)
侯金鑫普通合伙人4.924.00
续晓霄有限合伙人11.089.00
解万东有限合伙人9.858.00
张佳新有限合伙人9.858.00
冯爱华有限合伙人7.386.00
郜雨有限合伙人6.155.00
李朋举有限合伙人6.155.00
邸鹏飞有限合伙人4.924.00
燕江涛有限合伙人3.693.00
张生堂有限合伙人3.693.00
王成雨有限合伙人3.693.00
赵超有限合伙人3.082.50
李兴志有限合伙人3.082.50
邢有道有限合伙人3.082.50
周生刚有限合伙人2.772.25
孙涛有限合伙人2.462.00
孔祥乾有限合伙人2.462.00
张野川有限合伙人2.462.00
苏丹有限合伙人2.462.00
任思嘉有限合伙人1.231.00
扈启志有限合伙人1.231.00
王新潮有限合伙人0.920.75
段光远有限合伙人0.620.50
陶雨有限合伙人0.620.50
吴海艳有限合伙人0.620.50
郑欢欢有限合伙人0.620.50
王诗珩有限合伙人0.310.25
乔春梅有限合伙人0.310.25
徐梓怡有限合伙人0.310.25

(2)天津后浪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后浪(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金额81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春后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合伙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 2071年5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BW625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05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否;天津后浪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出资人结构出资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数(万股)
白春后普通合伙人1.850.75
赵向东有限合伙人6.172.50
何景彬有限合伙人6.172.50
赵伦有限合伙人6.172.50
田红磊有限合伙人4.942.00
高文璐有限合伙人4.942.00
马超有限合伙人4.321.75
汪小帆有限合伙人3.701.50
张博涛有限合伙人3.701.50
李朋举有限合伙人3.701.50
扈启志有限合伙人3.091.25
齐森有限合伙人3.091.25
廖鹏有限合伙人2.471.00
董亮有限合伙人2.471.00
蒋志鑫有限合伙人2.471.00
罗艳来有限合伙人2.471.00
段士国有限合伙人2.471.00
李娜有限合伙人2.471.00
燕江涛有限合伙人2.471.00
张倩有限合伙人2.471.00
冯爱华有限合伙人2.471.00
张巍有限合伙人2.471.00
张帅有限合伙人2.220.90
田崇岫有限合伙人1.850.75
罗永江有限合伙人1.850.75
王屾有限合伙人1.730.70
齐晓跃有限合伙人1.230.50
毛婷婷有限合伙人1.230.50
范美青有限合伙人1.230.50
王加稳有限合伙人1.230.50
李贺有限合伙人1.230.50
张野川有限合伙人1.230.50
曹荣雨有限合伙人1.230.50
房军军有限合伙人1.230.50
刘乾乾有限合伙人0.990.40
王欣有限合伙人0.990.40
袁威有限合伙人0.860.35
刘欢有限合伙人0.620.25
刘潇有限合伙人0.620.25
堵志宝有限合伙人0.620.25
王丽影有限合伙人0.620.25
王超有限合伙人0.620.2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非公司员工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

(二)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安排

1、第一次股权激励:天津戒盈

天津戒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第二次股权激励:天津同源、天津后浪

天津同源、天津后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通过前述股权激励,发行人完善了公司薪酬结构、激励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针对2021年5月的第二次股权激励,公司于2021年、2022年、2023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873.21万元、1,418.84万元、1,307.34万元,上述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均计入经常性损益。

3、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前述两次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前述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发行人无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四)天津戒盈、天津同源和天津后浪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天津戒盈、天津同源和天津后浪为本公司激励员工的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天津源一13,630,00023.8813,630,00017.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天津文迪8,363,91814.658,363,91810.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HAL5,713,53410.015,713,5347.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SCPE4,968,2908.704,968,2906.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君联欣康3,974,6326.963,974,6325.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ASP3,229,3895.663,229,3894.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金启辰2,696,1284.722,696,1283.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天津戒盈2,682,9004.702,682,900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嘉兴辰幂德2,013,4143.532,013,4142.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证投资1,726,8043.021,726,8042.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建发柒号1,354,8922.371,354,892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金石基金1,312,3712.301,312,3711.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紫金弘云1,036,0831.811,036,0831.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州辰知德923,4451.62923,445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天津同源812,5001.42812,5001.0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阿里网络690,7221.21690,722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HCHP666,0531.17666,0530.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方正投资518,0410.91518,0410.6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天津后浪405,0000.71405,0000.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海南华益370,0290.65370,029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981,755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股份--8,818,62711.59无限售期限
网上无限售股份--9,229,00012.12无限售期限
合计57,088,145100.0076,117,527100.00-

注:发行人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中金启辰、中证投资、建发柒号、金石基金、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天津同源、天津后浪、HCHP、方正投资、紫金弘云、海南华益、阿里网络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该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进行锁定。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3,56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天津源一13,630,00017.9136个月
2天津文迪8,363,91810.9936个月
3HAL5,713,5347.5112个月
4SCPE4,968,2906.5312个月
5君联欣康3,974,6325.2212个月
6ASP3,229,3894.2412个月
7中金启辰2,696,1283.5412个月
8天津戒盈2,682,9003.5236个月
9嘉兴辰幂德2,013,4142.6512个月
10中证投资1,726,8042.2712个月
合计48,999,00964.37%-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902.938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9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9.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95.1469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60.6382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42.3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50%。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902.9382万股。

根据《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599.4110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380.6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80.0382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22.9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7875370%,有效申购倍数为3,877.84224倍。

根据《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4年6月19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9,148,322股,认购金额411,217,073.9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80,678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9,800,382股,认购金额440,527,170.9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0,678股,包销金额为3,626,476.1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4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5,537.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131.5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6月2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1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9,405.5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6,329.74万元
律师费用95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61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5.76万元
合计9,405.50万元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3、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9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为:76,131.57万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00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4.07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1.93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15Z0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215Z0160号)。公司2024年1-3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1-6月预计业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100681683297
10050172240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133700000013000367448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1305016373370000194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0层联系电话:010-65608402传真:010-56160130保荐代表人:张铁、周俊峰联系人:张铁、周俊峰

二、 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铁、周俊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铁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仙琚制药IPO、光线传媒IPO、拉卡拉支付IPO、澜起科技IPO、中芯国际IPO、申菱环境IPO、炬光科技IPO、景兴纸业非公开发行、华录百纳非公开发行、慈文传媒非公开发

行、航天信息可转债、常熟汽饰可转债、南大光电非公开发行、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新丽传媒私募债、万好万家重大资产重组、三湘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恒信移动重大资产重组等,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处于尽职推荐状态的项目。202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铁、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1号),对张铁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监管措施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张铁先生作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资格;除此以外,最近3年,张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周俊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的主要项目有:无线传媒IPO,满坤科技IPO、洲明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西王集团可交债等,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处于尽职推荐状态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2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适用)。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津源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文迪、天津戒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2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3、发行人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承诺

(1)建发柒号、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天津同源、天津后浪、方正投资、紫金弘云、海南华益、阿里网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金启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证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金石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HCHP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2021年8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君联欣康、HAL、SCPE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ASP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堂、肖振瑞、李波、解万东、郜雨、孔祥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4年12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斌承诺:

“(1)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单独/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天津源一、天津文迪、天津戒盈、SCPE、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

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君联欣康、HAL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ASP承诺: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企业及其出资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及其出资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助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堂、肖振瑞、李波、解万东、郜雨、孔祥乾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

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满足启动条件后,如出现:(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含等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则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若出现满足启动条件情形,将继续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

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如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除前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情形,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以下情况: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或按本预案终止执行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完成后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某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某一会计年度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50%;

3、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要公告理由,如回购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应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就其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原则上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一)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2、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4)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公司还制定了《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前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

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计划》”)中予以体现。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更除外)。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单独/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君联欣康、HAL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SCPE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ASP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承诺函》、《不存在代持及所持股份无权利限制的承诺函》、《不存在对赌约定承诺函》、《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关于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函》项下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前述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苏州辰知德、嘉兴辰幂德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

企业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公司股东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5)本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

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津源一、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文迪、天津戒盈、李斌就上市后若出现业绩下滑情形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说明:

1.“净利润”以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未进行过现金分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期间,本公司亦不会进行现金分红。”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中伦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所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

容诚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

国融兴华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机构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机构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有效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洪文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

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2、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天津源一、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文承诺:

“1、本企业/本人和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4、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企业/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支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4、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5、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源一、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对避免资金占用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出现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生产经营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洪文对公司生产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及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土地房产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土地房产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上市后,如因上市前公司及子公司违反土地房产法律规定,被主管机关要求补缴任何款项或被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该等款项、罚款等支出由本人承担。

2、如公司及子公司因租赁的物业、仓库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承担任何费用,或因公司及子公司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者因其他任何租赁物业、仓库瑕疵而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仓库或承受任何损失且未获得出租方足额补偿的,本人愿意连带承担公司及子公司应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该等费用而导致、遭受、承担的相关损失、损害、索赔、开支,并使公司及子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免受损害。

3、如公司及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子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公司及子公司因此承担的相关费

用及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4、如公司及子公司因业务经营可能存在的合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等方面的瑕疵)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罚款等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5、本人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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