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6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鉴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经全体新任董事一致同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15:40在公司视频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经过半数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姜云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姜云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2、《关于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张春颖女士、张伟明先生,非独立董事姜云涛先生、金磊先生。李春好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李春好先生、张春颖女士、张伟明先生。李春好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张春颖女士、李春好先生,非独立董事张玉智先生。张春颖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张伟明先生、李春好先生,非独立董事姜云涛先生。张伟明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姜云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志刚先生、李秀峰先生、张岩先生、叶朋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朱兴功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李洪谕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4、《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决定聘任刘思女士、李季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以上人员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5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姜云涛,男,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工业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现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长、总经理。历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副书记、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兼任超达集团董事长。姜云涛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63,250股,除在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曾兼任公司控股股东超达集团董事长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志刚,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王志刚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71,975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李秀峰,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第八届监事会主席;兼任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春凯美斯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秀峰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71,525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张岩,男,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工商学院财政学专业毕业;东北师范大学世界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编辑;吉林省民政厅计财处、办公室、救灾救济处干部;吉林省民政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调研员;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部总经理;
长春市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春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曾任长春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叶朋,男,1967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长春市第六批突出贡献专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处长级秘书;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18,2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朱兴功,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长春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干部,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兴功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71,051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李洪谕,男,1984年9月出生,民革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具有董事会秘书资格,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历任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法务商务部部长。
李洪谕先生现持有公司股票2,2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刘思,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助理翻译、助理研究员,于2007年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201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刘思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4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季,199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公司律师,具有董事会秘书资格。2014年至2018年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李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