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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0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2]38号)《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全文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地履行职责。南达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
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
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
52.42%)。你公司与南大光电7月18日在向我会提交的关于南大光电会后重大事
项的承诺函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南大光电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
相应的补充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月3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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