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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和董事会秘书凌赛珍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87.93万元至-975.53万元。4月24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9,468.45万元至-10,465.13万元。4月30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958.62万元。ST先锋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ST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先锋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董事会秘书凌赛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ST先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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