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沃特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600,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0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56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2%。

3、公司董事、监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3,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3%;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沃特华本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2,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74%;反对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高巧儿、董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