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5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元每股转增0.45股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6/28 | 2024/7/1 | 2024/7/1 | 2024/7/1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3年8月29日和2023年9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65,474股,占公司总股本59,428,464股的比例为0.61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差异化权益分配。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3)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①回购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6072981)中股份数为365,474股,不参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
②分红方案
2024年5月1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股。
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此,在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为59,428,464股,扣除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365,474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59,062,990股。
④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5股。因此,每股现金红利为0.22,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45。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062,990×0.22)÷59,428,464≈0.21865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59,062,990×0.45)÷59,428,464≈0.44723(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1865)÷(1+0.4472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4/6/28 | 2024/7/1 | 2024/7/1 | 2024/7/1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股东的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转增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23,412,610 | 10,535,675 | 33,948,28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 36,015,854 | 16,042,671 | 52,058,525 |
1、 A股 | 36,015,854 | 16,042,671 | 52,058,525 |
三、股份总数 | 59,428,464 | 26,578,346 | 86,006,810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6,006,81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4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4266328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