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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海医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6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对外担保的审批 ...... 3

三、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 4

四、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6

五、责任追究 ...... 6

六、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将其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

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董事会秘书。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间;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二)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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