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公司”)接受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就本公司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张延鹏 | 王 鹏 | 吴 军 | ||||
樊灿宇 | 汪 怡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