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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1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9:15至2024年6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2,960,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9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4,07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66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4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0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6%;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61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NEW SURE LIMITED(代表股份428,888,326股)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

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婷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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