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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海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环海陆”)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海陆)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10万元至460万元;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400万元至2,500万元;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19.04万元。中环海陆首次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环海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环海陆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首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钟宇作为中环海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中环海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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