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3日召开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于2020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40,00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41.8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67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770,754.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00,229,245.39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惠州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至2020年7月9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7月28日,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营业部、子公司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各方面,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方式 |
1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44301560045313190000 | 已销户 |
2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32187522 | 已销户 |
3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09323310605 | 已销户 |
4 | 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34698910606 | 已销户 |
5 | 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491491001013000086016 | 本次注销 |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并于2024年6月20日完成此募集资金专户销户,销户前结存利息收入已转入子公司基本账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子公司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销户证明。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