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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

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为2023-014)中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4、涉案金额:暂定合计人民币329,765,483.05元。

5、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民初864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9日,因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邱玉忠(以下合称“二被告”)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股权回购条件,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回购公司持有福林热力66%股权的款项(回购款项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为328,627,489.31元)、承担合理维权成本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3年1月11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公司增加支付违约金,以102,960,0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协议约定的发出《回购通知》后的十日(即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民初864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可按照《投资框架协议》第

5.1.2条的约定主张现金或者股权补偿,或者与二被告协议解决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并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我司将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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