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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博精工: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2号收到日期:2024年6月20日生效日期:2024年6月1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厉全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事长
沈国飞董监高董事、总经理
厉康妮董监高董事会秘书
丁晓俊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规。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信用证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6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4月29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信用证方式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6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4月29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全明、时任总经理沈国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厉康妮、时任财务总监丁晓俊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全明、时任总经理沈国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厉康妮、时任财务总监丁晓俊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深刻反思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今后将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保证信息披露时效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深刻反思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今后将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保证信息披露时效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于对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2号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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