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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1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回购事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股本总额从129,374,042股变更为129,354,042股。因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是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故无需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6.0000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5.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8.08元/股,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上市。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57.38元/股。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57.08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56.48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号咨询联系人:王思宇咨询电话:0510-68951502传真电话:0510-68172226-3326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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