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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0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信广和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广和”)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信广和日常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需求,信广和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信广和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签订的相关借款、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超过人民币12,615.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JDJF8Q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3043.50%
2上海麦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70015.00%
3大连安尼林化学有限公司2,70015.00%
4烟台康舜新材料有限公司2,07011.50%
5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5.00%
6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9005.00%
7烟台智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5.00%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43.50%的股份,为信广和的控股股东。

3、信广和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7,375.42万元,负债总额54,218.42万元,净资产13,157.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权:债权人与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4、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整。

(2)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3年;

(3)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3年;

(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日起3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之日起3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3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467.4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4%,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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