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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 年06月21日上午11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实际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当前证券市场情况,公司于近日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经持有人会议的代表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决定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2026年06月30日止。

存续期内,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如果届满前仍未出售股票,可在届满前再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扣除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本金,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鉴于公司已向未解锁的1,939,910股股份对应的持有人支付了原始出资款共计21,519,766元,相应股份计入库存股,同时因为当下的外部客观原因,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未解锁股份暂未出售,为保障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先生自愿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于2024年08月30日前向公司汇入保证金1,300万元,该金额不得低于参照2024年6月30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测算的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前,如本人向公司汇入的保证金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均低于按照公司股票收盘价测算的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本人承诺将继续追加保证金金额,直至保证金金额高于前述测算的差额补足款项。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上述未解锁的所有股票变现并扣除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公司已支付的21,519,766元本金的,差额部分由公司直接从本人汇入的保证金里相应扣除。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差额部分的,本人承诺于所有股票变现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全额补足;如该保证金超过本人应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的,则公司应在扣除本人应当承担的差额补足款项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本人。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上述未解锁的所有股票变现扣除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的最终金额若高于公司已支付的21,519,766元本金的,则相应收益归公司享有,本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五)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前持续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4年0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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