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4年第11次审议会议对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会议结果,上市委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回复通过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人员、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
手方与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存在重名情况,补充说明销售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对发行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产生重大影响。(2)补充说明主要销售服务商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异常。(3)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的重大依赖,并就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可能流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1)结合电力电缆电压等级分类情况、环保
型电线电缆渗透率等,补充披露中低压电力电缆市场空间。
(2)补充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应用领域,结合终端市
场供求情况,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空间。
(3)补充披露与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情况,使用、转让、授权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限制,是否需要取得西安交通大学或相关人员同意。(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分析。(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你们继续补充落实。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