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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3097号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闻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8,7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75.0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2,26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71.2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3.758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4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3.75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1,600,000股的3.758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525,00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核定方式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核定方式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8,7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大鹏、应知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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