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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全体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众信箱、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第五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第六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若公司未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就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第七条 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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