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4 证券简称:黄山旅游 公告编号:2024-028
900942 |黄山B股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9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29401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26 | - | 2024/6/27 | 2024/6/27 |
B股 | 2024/7/1 | 2024/6/26 | 2024/7/12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29,379,4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2,440,302.9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26 | - | 2024/6/27 | 2024/6/27 |
B股 | 2024/7/1 | 2024/6/26 | 2024/7/12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8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81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086)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401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6461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401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401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9-2586678
特此公告。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