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
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募投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4号)核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783,58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截止2023年11月9日,本公司实际已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783,583股,募集资金总额1,094,551,796.38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6,136,307.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8,415,488.8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50003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1) | 截至2024年5月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2024年5月末投 入进度(%) (3)=(2)/(1) |
1 | 佛山照明自动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建设项目 | 35,850.64 | 510.63 | 1.42% |
2 | 佛山照明海南产业园一期 | 25,252.91 | 8,876.81 | 35.15% |
3 | 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 9,179.52 | 67.44 | 0.73% |
4 | 车灯模组生产建设项目 | 24,008.80 | 876.96 | 3.65% |
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549.68 | 1,022.84 | 7.03% |
合计 | 108,841.55 | 11,354.68 | 10.43% |
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经公司审慎研究后,拟在保持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延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具体如下:
(二)延期的原因
结合下游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公司研发中心计划开展的相关研发课题目前在稳步推进中,相关研发设备及研发相关软件已在陆续进行购置,但因部分实验设备需要定制,且研发设备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特点,故设备尚未全部采购、安装及调试到位,鉴于以上原因,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2年,即延长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至2026年5月。
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
项目名称 | 调整前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5月 | 2026年5月 |
决定,未改变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同意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公司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
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徐振宇 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