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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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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组成,其中2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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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相关职权暂时由董事会代为行使。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对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回避,若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完成对该事项议案表决的,该事项应直接提交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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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传真、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委员会尽快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集人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不受前款限制,可以提前两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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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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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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