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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微电子: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6,0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326%,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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