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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验收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验收

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情况

(一) 与东吴证券签订书面辅导协议

2023年9月4日,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

(二) 提交辅导备案材料

2023年9月5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东吴证券。

(三) 完成辅导备案

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9月6日受理了公司提交的辅导备案材料,于2023年9月8日同意备案。公司自2023年9月8日进入辅导期,辅导机构为东吴证券。

(四) 通过辅导验收

公告编号:2024-097

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苏证监函(2024)552号),公司在辅导机构东吴证券的辅导下已通过江苏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二、 风险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2,299.82万元和4,308.48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1.83%和18.06%,平均不低于8%,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

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证监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苏证监函(2024)552号)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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