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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东电子”或“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邓玉泉、 总经理邓可、财务总监吴树、董事会秘书谢张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泉、邓可、吴树、谢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泉、邓可、吴树、谢张:

经查,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奕东电子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1,9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00万元至500万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4月26日,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

214.24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223.77万元。

奕东电子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扣非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奕东电子董事长邓玉泉、总经理邓可,财务总监吴树、董事会秘书谢张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泉、邓可、吴树、谢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对此次违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持续改善经营情况,加强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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